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0005500960/2022-00135主题分类:重大决策预公开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2-07-12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7-12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燕郊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三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河市人民政府

2022613

(此件公开发布)

三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相关规定,参照《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字〔20218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尽职免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发改财金〔2019938号)、《廊坊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廊政字〔20218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办字〔20217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其他层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而设立的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滚动使用、规范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确保基金投资运营依法合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引导基金紧紧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新格局,着眼于“科创燕郊、智造三河”的功能定位,通过财政资金吸引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发起或配合发起、增资各类基金,通过市场机制,推动财政资金与其他资本结合,突出支持国家和省、廊坊市及我市确定的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着力发展我市“3+3”现代产业体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三河市政府负责决策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引导基金的设立、终止;

(二)决定引导基金规模的增加、缩减;

(三)批准引导基金年度预算安排;

(四)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财政出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引导基金财政出资的筹集、预算安排、资金拨付;

(二)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三)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三河市金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创公司”)代表市政府作为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聘请国内先进地区的基金、财务、法律、产业等方面专家,组建专业团队,为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指导,具体包括:

(一)提出引导基金、子基金设立建议,制定引导基金、子基金设立方案并按程序履行报批流程;

(二)负责子基金的组建,开展尽职调查和合作谈判,代表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签署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合同等法律文件;

(三)代表引导基金进行投资,以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四)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子基金决策机制、风险防控、投资程序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负责投后监督管理,对子基金开展绩效评价;

(六)向市政府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七)负责引导基金从子基金的退出与清算等工作;

(八)其他基金具体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章  引导基金设立

 

第八条  设立引导基金,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设立基金的政策依据、必要性、基金规模、财政出资金额、基金运行的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提交材料包括:

(一)申请设立引导基金的请示;

(二)基金设立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应明确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投资方向、基金规模、治理机构、出资方案、运营费用、收益分配、风险防范、决策机制、基金退出、绩效管理等事项。

第十条  引导基金可采用有限合伙制、契约制和公司制等不同组织形式。市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一条  市政府出资新设引导基金或向引导基金注资须严格审核,纳入年度预算管理。设立基金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引导基金设立数量,推进引导基金布局适度集中,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引导基金。对投资领域相近的引导基金,要在尊重社会资本出资人意愿的基础上,推动引导基金逐步整合或调整投资定位。

 

第四章  投资运营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运营具体事务可先由金创公司负责,在引导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设定要求后,可从子基金管理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中,遴选优秀的管理机构,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引导基金管理人。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一般采取“母子基金”模式运营,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或者其他层级的政府出资合作组建设立子基金或对符合引导基金投资方向的基金进行参股,投资具体企业和项目;鼓励以“联合投资”方式,吸引上级资金及其他域外资金支持我市产业发展。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招商引资和有明确投资要求的事项,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采用直接投资、跟进投资、专项投资等方式运营。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成立的子基金各出资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及实际投资情况确定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对于市委、市政府明确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领域,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出资比例可增加至50%。

第十六条  子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原则上应在三河市域内注册;引导基金与其他资本合作组建的子基金,在利于三河市产业发展的前提下,经三河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于三河市域外注册;

(二)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同步到位;

(三)子基金存续期限由全体出资人共同商定,一般不超过8年;对于支持创新创业类企业(项目)的子基金,存续期限经由全体出资人共同商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最多可延长至10年;

(四)子基金设立时应明确提前终止条款,并设置量化指标;

(五)子基金实际投资于三河市的资金,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实际出资的1.5倍(即返投比例);若子基金投资的企业、项目符合引导基金所列投资领域,对三河市现有产业具有非常重要的带动影响作用,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可放宽至1倍。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可对已经设立的、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和支持方向的基金进行参股。参股子基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注册登记;

(二)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30%已到位;

(三)引导基金按照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价格参股(或入伙);

(四)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

第十八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管理团队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管理和投资运营规范;

(四)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九条  子基金可根据需要采用有限合伙制、契约制、公司制等形式。子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基金发起人,在提出设立子基金申请时,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设立背景和目的意义、子基金规模、组织形式及出资方案、投资领域、专业管理团队、储备项目、项目遴选及投资决策机制、关联交易披露机制、投资进度、存续期限、退出安排、管理费用、收益分配等,此外,还须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意向函等材料。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设立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合作谈判,形成设立方案。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内部决策同意子基金设立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批。子基金设立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并予以实施。

子基金依照章程(协议)约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决策。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依法参与管理,及时掌握子基金以及被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子基金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引导基金可直接或通过参股子基金积极参与三河市域内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促进企业增强实力并带动本地相关产业发展;通过参与域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争取上市公司整体迁入三河市,或将其区域总部、结算中心、研发基地、生产基地等落户我市;引导基金可参与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知名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并购基金,通过基金投资吸引并购项目落户我市。

第二十一条  为更好发挥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引导示范作用,对于社会资本参与度低、需要政府扶持的三河市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长潜力大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为更好地吸引域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团队以及各类青年科技人才携带科研成果落地三河市,引导基金可向社会资本方、基金管理机构适当让利或给予奖励,鼓励社会资本、管理机构积极设立和运营子基金,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发展。让利资金、奖励资金应从政府出资的收益中安排,不得以政府出资本金进行让利、奖励。让利、奖励方案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可在子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合同中约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引导基金积极与中央财政资金、国家政府引导基金或其他省(市)对接设立基金,相关设立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引导基金与各县政府(包括各类开发区)引导基金,按市场化原则互相参股,形成财政出资合力。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费用依据国内通用取费标准核定,由管理机构列出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据实列支。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按市场化原则,由引导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规定。基金管理费用可采取基础性管理费和奖励性管理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与其他资本原则上实行“同股(份额)同权”,并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承担方式。引导基金、子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引导基金、子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上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方式进行,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之后,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引导基金、子基金存续期间,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引导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与相关合作方签署章程或协议后,如发生基金认缴出资额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等核心要素变更,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设立及运营应严格遵守政府债务管理和隐性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通过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引导基金设立或注资。引导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健全尽职调查、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方面的操作规程,确保投资基金风险可控。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子基金出现重大风险,可能带来重大投资损失时,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止损。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及子基金均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均应由中国境内设立的具备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账户管理、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保证托管资金安全。基金托管银行应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及时报告基金运营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章  终止与退出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终止应由市政府批准并组织清算。引导基金终止后剩余政府出资额、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及利息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资本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从子基金中退出。

引导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基金设立1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有关条款规定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其他不符合引导基金要求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在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进行让利的情况下,子基金的章程性文件应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一)投资完成后,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社会资本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三)引导基金合作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应付税款以及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部分优先分配给引导基金退出。

第三十三条  政府出资从引导基金退出时,应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引导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七章  预算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设立方案,将确定的出资额度纳入年度政府预算。引导基金后续出资,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统筹安排。

第三十五条  建立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制度。引导基金、子基金应按季度编制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连同投资运营情况报送市政府、市财政局。会计年度终了,引导基金、子基金应当及时将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及累计形成的资产、权益、应分享的投资收益等情况报送市政府、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引导基金、子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第八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立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绩效评价,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设立的子基金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是基金存续、新设基金出资安排、现有基金规模增减、计提管理费用和基金管理机构变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须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基金运营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八条  对于引导基金及子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立尽职免责容错机制。引导基金、子基金投资运营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对依照国家、省、廊坊市和三河市重大决策规定,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已履职尽责、及时报告,但因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或重大政策变更等客观因素导致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的,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依规免除相关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河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科技产业引导基金项目投资管理细则〉的通知》(三政〔201923号)、《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河市科技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三政〔201924号)、《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河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三政〔201925号)同时废止。

 

 

 

 

 

 

 

 

 

 

 

 

 

 

 

 

 

 

 

 

 

 

 

 

 

 

 

 

 

 

 

 

 

 

 

 

 

 

 

 

 

 

 

 

 

 

 

 

 

 

 

 

 

 

 

 

 

 

 

 

 

 

 

 

 

 

 

 

———————————————————————————

                                     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13日印

———————————————————————————

                                        (共印90份)




政策解读文件:xxgk.san-he.gov.cn/index.do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